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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法院打造“一二三四”道交纠纷多元调处新模式

为妥善化解交通事故纠纷,更好维护社会稳定,在石狮市委市政府支持下,市委政法委牵头联合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保险公司等相关单位于2010年成立“石狮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多元调解中心”,后更名为“石狮市道路交通事故和谐调处中心”(以下简称调处中心),整合多元调处力量,为当事人提供交通事故纠纷“一站式”调处平台。调处中心自成立以来,受理案件4800余件,调解成功率约75%,未发生上访、缠访、闹访等情况。

  建好“一个平台”。调处中心成立以后,不断拓展职能,规范管理,努力打造成为服务群众、定分止争的“一站式”平台。规范完善管理制度,制作调处中心有关司法救助规定、办案纪律规定工作流程、办案流程、服务承诺、工作职责等工作制度并上墙,规范“登记册、调处日记、调处卷宗、中心工作记录”四类工作台账;营造温馨调处环境,在办公场所制作既庄重严肃又温馨和谐的一系列宣传标语挂图等,在依法办案处置的过程中体现以人为本的司法情怀。

发挥“两个职能”。一是发挥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能。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合理疏导矛盾纠纷;在当事人自愿平等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督促当事人履行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二是发挥交通巡回法庭职能。在诉前调解阶段对案件主体进行初步审查并予以适当指引释明;纠纷当事人对伤残等级存在分歧的,在诉前调解阶段同步启动鉴定程序;根据当事人申请对当事人诉前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依法受理、公正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推进“三调联动”。调处中心发挥人民调解“情理”优势、行政调解“专业”优势、司法调解“权威”优势,三优势整合为一,构建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有效化解交通事故纠纷。一是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当交警接到事故报警后,首先由公安交警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取证及检验鉴定,并依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对当事各方自愿申请调解的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调解,并及时邀请交通巡回法庭的法官提前介入,为调解提供法律指导帮助,提高行政调解成功率。二是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联动。对交警调解有异议或不自愿服从交警调解、且又不愿意进入诉讼程序的,由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三是“三调联动”。对当事人各方争议大、涉及面广、影响大,可能引起社会矛盾和引发诉讼的重大疑难案件,由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共同参与进行,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疏导矛盾、平息纠纷,促进双方达成协议。对“三调联动”调解仍未达成协议的,及时引导当事人提交交通巡回法庭作出判决。

做到“四个有效衔接”。一是建立与交警行政调解有效衔接。对交警部门主持达成调解协议或当事人自行达成调解协议经交警部门确认时,当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司法确认申请,交通巡回法庭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以民事裁定书的形式对当事人的调解协议进行确认;二是建立与保险机构有效衔接。保险机构进驻调处中心联合办公,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立即介入,对赔偿方案进行协商,对需要调整的应根据相关标准进行必要的调整,对已处理结案的,保险公司则立即兑现赔偿款;三是建立与救助机构有效衔接。成立石狮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与医院、财政部门建立一站式服务“绿色通道”,实现业务办理一站式受理和服务。对受害方确实存在医疗费用不足的,引导当事人申请救助,有效化解因事故致伤引发的社会矛盾。四是建立与执行机构有效衔接。交通巡回法庭判决后,因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时,指导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并主动与执行部门取得联系,穷尽执行措施,确保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执行到位。(庄英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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