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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发布

据新华社电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直接、现实的利益。8月22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开始施行。在此之际,最高法介绍了相关内容起草思路与主要内容。

在内容上,《解释》分19条,对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代购人责任、小作坊责任、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竞合、生产经营假药劣药责任、惩罚性赔偿金基数认定、规制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惩治违法索赔等作出规定。

消费案虽“小”,牵系大民生。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解释》起草的基本思路是正确处理以下四个关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系、保护维权行为和惩治违法索赔的关系、统一规则与依法裁量的关系、民事保护与行政监管和刑事打击的关系。

具体体现在贯彻“过罚相当”原则,规范高额索赔行为;充分保护消费者维权行为同时依法惩治违法索赔,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以生活消费需要为支持购买者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条件,明确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并就线索移送、司法建议等民事审判与行政监管、刑事打击的衔接机制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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